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历史沿革
1994年1月1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47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1月1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47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