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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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2年3月7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晋税函〔1992〕091号  1992年3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仓储行业应税凭证的征收管理,简化手续,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我省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仓储保管合同的贴花统一改以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在存货人办理仓储保管费用结算时,由仓储企业代征应纳的印花税,并在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征税款金额。仓储保管合同不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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