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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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12月3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2792号  2016年12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和单位,各银行,各实施机构: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84号)相关要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工作要根据《意见》和《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市场运作、政策引导。

  二、各银行和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各类实施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经允许设立的新机构等,均可开展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三、市场化债转股对象应符合《指导意见》确定的条件,鼓励面向《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三类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严格禁止开展债转股的四类企业不能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鼓励和禁止类企业类型,增强可操作性。

  四、为及时准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行信息报送管理,由实施机构作为报送主体分别在项目开始和完成时报送项目信息。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自主协商同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后并在正式开展相关工作之前,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签订、资金注入和完成市场化债转股的全部法律程序等关键节点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信息。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项目信息后,应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共享。

  五、部级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和单位依各自职能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符合《指导意见》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与监管要求,其中涉及审批、许可等事项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成员部门和单位在监督、指导过程中发现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有不符合《指导意见》精神和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应根据部门职责予以纠正、暂停或终止项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已达成债转股协议的可予以撤销,已实施的须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好相关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激励引导、保持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和债转股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与条件,但不得干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相关市场主体的具体事务。

  七、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等方面探索创新,注重在债转股过程中推动强化企业自身债务杠杆约束,发展股权融资等降杠杆长效机制的建设。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创新性开展各项工作,特别要在搭建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采取多种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以及强化社会信用约束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上述创新所涉事项如无法明确法律和政策依据,应事先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

  八、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或单位按照《意见》和《指导意见》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各级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中央工作部署出台的去杠杆相关文件应以信息方式及时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九、部际联席会议将及时研究总结银行、实施机构、企业和地方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对其中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

  十、部际联席会议将在2017年适时组织对市场化债转股推进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以进一步完善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市场化债转股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防止一哄而起。重要情况及时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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