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历史沿革
2008年9月13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8〕416号 2008年9月13日 执行
正文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避止补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8〕30号)收悉。个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由此而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