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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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10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号  2014年10月24日  执行

2014年10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号  2017年12月31日  废止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0年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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