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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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88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88〕国税地字第13号  1988年10月1日  执行

1993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1994年1月1日  修改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

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2021年7月9日  废止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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