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3年6月25日 (日) 01:03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9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2009年10月22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