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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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9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号  2009年5月1日  执行

2009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国税函〔2009〕404号  2009年7月29日  条款修改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 “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5月1日  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条款暂停

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

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021年8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提取码: 5swj

  3.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 提取码: 67pf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废止)

  总表: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提取码: dnhh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提取码: qajd

  2.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448

  3.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nk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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