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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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36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每千千瓦时3元,调至每千千瓦时3.5元。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