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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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4号  1995年3月20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