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3年6月12日 (一) 10:14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2年3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