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 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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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4月2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  工财字〔2010〕97 号  2010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满足工会各项经费收入开具收据的需要,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二、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时,应当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附件1或附件2)。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5.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分为机打收据和手写收据两种,已开具的收据存根,要妥善保管5年。

  四、各省级工会负责汇总本地区、本行业各级工会所需《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数量后,向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申购,并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统一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领购,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

  今后,原则上实行每年领购一次的办法。各省级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需要量呈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全国工会领购收据数量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

  五、各级工会要做好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已经使用(分保管期满5年、未达保管期)和尚未使用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附件3),向上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核销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将重点检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清理登记情况。

  六、请将《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转发到各级工会。

  附件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机打票样)

  附加2: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手写票样)

  附件3: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机打票样)

2010-04-21-1.png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手写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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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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