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9年5月31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9〕22号 2019年5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9〕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完成“三项制度”相关配套制度建设。2020年,“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行政执法信息及执法年度数据公示及时全面、合法准确;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大幅下降,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显著提升。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推进制度建设。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
(3)建立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4)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加强事前公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梳理确认并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录;
(2)结合本单位权责清单及“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公布行政执法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年度抽查计划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3)公示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信息。
3.规范事中公示。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政务服务窗口按照便民利企要求,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推进制度建设。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制度;
(2)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规程,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管理细则;
(3)建立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4)完善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2.完善文字记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为依据,规范有关文书格式,开展文字记录工作;
(2)执法过程中突出行政执法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全面准确。
3.规范音像记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明确音像记录关键环节、记录方式等事项;
(2)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完善案卷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严格执行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与制作标准,按照设备配备、使用、监管等要求,确保全过程记录规范;
(2)落实数字化信息归档管理制度,探索音像记录即时上传存储模式,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水平。
5.发挥记录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查找行政执法过程的薄弱环节,推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执法水平;
(2)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推动案件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及行政决策等体系建设。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的内部审核机制,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推进制度建设。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审核流程,规范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配套制度。
2.落实审核机构。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
(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
(3)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
(2)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4.明确审核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等。
5.规范审核流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建立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
(2)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6.明确审核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1)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工作责任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2)建立健全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制。
(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市大数据应用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要求,按照立足实际、统筹规划、优化集成、开放共享、逐步推进原则,不断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化建设,推动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智能一体化工作模式,依托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行政执法更加规范、群众办事更加便捷、政府治理更加高效、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章立制阶段(2019年6月—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落实“三项制度”的具体措施,6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年底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细化本单位执法清单、目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工作,形成执法工作手册。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0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相应制度措施,狠抓落实,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不断发现分析推行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进行总结分析解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1月—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地区、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进行总结,并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编制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强化统筹衔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推行“三项制度”为着力点,与推进“放管服效”改革、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执法装备配套标准、装备配套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强化督促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落实“三项制度”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