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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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月25日  财政部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 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预明电字3号  1994年1月25日  执行

2001年4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6号  2001年418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疏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法规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

  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法规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法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法规。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