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10:04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16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2016年4月11日  执行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