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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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5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2015年5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