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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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  2015年8月29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10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华盛顿签署的《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