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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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8号  2008年1月30日  执行

正文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工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在2007年度,中国工艺(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88万元,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145万元。中国工艺(集团)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工艺(集团)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工艺(集团)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1.中国工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2.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