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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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年6月18日  施行

正文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现公告如下:

    《晋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晋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中《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办理登记手续。”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第四条第二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预缴税款。”修改为“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晋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2.2019年3号公告解读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起草了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6〕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财产和行为税科对有关修订事项充分征求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及部分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形成了此次修订稿。同时,文件内容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印发)规定的审查标准,经市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公告发布,出台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