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6年12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2021年12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2022年1月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决定精神,落实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二、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