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9年×月×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67号 2019年1月1日 执行
2019年×月×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67号 2023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现就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 (以下称移交企业) 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以下称接收单位) ,在划转环节对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接收单位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对移交企业及其上级主管企业 (含集团公司承担的分离移交资产维修改造资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同时移交企业及其上级主管企业 (含集团公司)取得的分离移交补助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对接收单位取得的“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配套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二、对移交企业将资产无偿划转给接收单位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移交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无偿划转给接收单位,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移交企业将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给接收单位,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接收单位免征契税。
五、对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因资产划转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或者接收单位因资产划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六、本通知所称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要求分离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包括“三供一业”、市政设施、社区管理服务、消防教育医疗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相关资产。
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符合国发〔2016〕1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的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以企业集团公司批复分离移交的有关文件 (含分离移交资产清单)为依据。
七、各级财政、税务、国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以前年度相关企业已开展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