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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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1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5号  2023年1月1日  执行

2024年1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5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现就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深圳园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深圳园区。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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