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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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10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2019年1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019年1月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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