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6年6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6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20年5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2020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