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6年3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6〕35号 2026年3月20日 执行
2026年3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6〕35号 2030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电台、频率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一)专门用于服务党政领导机关、军队的电台;
(二)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相关电台;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获得许可的电台;
(四)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地球站(上述系统卫星关口站和卫星测控站除外);
(五)汽车雷达等无需办理许可的雷达;
(六)共用对讲机;
(七)地面业务使用的试验频率。
上述政策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
二、对依法应取得许可的雷达、工业专网、宽带数字集群系统、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宽带无线接入系统(含无线局域网)、对讲机(不含共用对讲机)、其他地面业务相应频段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自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