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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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11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会〔2003〕32号  20004年1月1日  执行

2015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  废止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本制度”)。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证券公司施行。

  自20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证券公司,其执行本制度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规定办理。已于2003年按财会〔2003〕17号文件调账的证券公司,应自2004年1月1日执行本制度。

  证券公司执行本制度后,不再执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1999〕45号)。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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