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间差异

(导入1个版本)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第1行: 第1行: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2年1月26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年3月15日  施行
2002年1月26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  2002年3月15日  施行


=正文=
=正文=
第16行: 第15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406行: 第405行: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Category:2002|1]][[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wiki置底}}
[[Category:2002|1]][[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特种作业人员]]
31,806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