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88
个编辑
(→正文)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0行: | 第10行: | ||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 ||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附件2“销售不动产核定征收率”条款同时废止,《[[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转让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附件2“销售不动产核定征收率”条款同时废止,《[[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转让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