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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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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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2006年12月21日  执行
2006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2006年12月21日  执行
2022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2022年11月1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同时废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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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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