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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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8月30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年8月30日  施行 =正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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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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