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17
个编辑
(→第一章 总则) |
无编辑摘要 |
||
| 第36行: | 第36行: | ||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的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报送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提前下达市县部分原则上不少于90%,未提前下达的在省人大批复后30日内下达,年初预算未细化的在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文件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位,分配下达流程参照省级执行。 |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的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报送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提前下达市县部分原则上不少于90%,未提前下达的在省人大批复后30日内下达,年初预算未细化的在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文件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位,分配下达流程参照省级执行。 | ||
第六条 | 第六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 ||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贴标准== |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贴标准==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