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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月7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规社〔2025〕1号 2025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财政局、人社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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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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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的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报送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提前下达市县部分原则上不少于90%,未提前下达的在省人大批复后30日内下达,年初预算未细化的在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文件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位,分配下达流程参照省级执行。 |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的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报送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提前下达市县部分原则上不少于90%,未提前下达的在省人大批复后30日内下达,年初预算未细化的在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文件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位,分配下达流程参照省级执行。 | ||
第六条 | 第六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 ||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贴标准== |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贴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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