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2月17日  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2025年第19号  2026年6月1日  施行 =正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1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center>'''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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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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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责令暂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招生、限期整顿;逾期未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责令暂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招生、限期整顿;逾期未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第202行: 第202行:
  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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