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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转入承继单位,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承继单位按规定支付。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转入承继单位,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承继单位按规定支付。 | ||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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