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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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行: 第157行:
  第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无资金往来的,可由各方在其所在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为零。
  第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无资金往来的,可由各方在其所在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为零。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第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第206行: 第206行:
  (三)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申请公开以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三)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申请公开以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243行: 第243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322行: 第322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并认定登记,或单独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并认定登记,或单独认定登记。


===第六章 技术合同额审核认定===
====第六章 技术合同额审核认定====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技术合同中约定成交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技术交易部分的金额。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采用里程碑方式支付或提成支付的技术合同,按实现金额作为合同成交额登记。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技术合同中约定成交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技术交易部分的金额。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采用里程碑方式支付或提成支付的技术合同,按实现金额作为合同成交额登记。


第337行: 第337行: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是指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技术合同的买方是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或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是指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技术合同的买方是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或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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