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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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sup>2</sup>的农家乐(民宿)。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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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sup>3</sup>,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sup>3</sup>。
  第八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³,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³。


  第九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九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41行: 第41行: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sup>2</sup>;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第47行: 第47行: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每25m<sup>2</sup>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5.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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