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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行后,航空运输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均纳入了试点范围,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缴纳营业税等问题已不存在,原有的政策和征管文件均需要修订后重新下发。此外,此次纳入试点的地区中,还有海航、川航、山航等航空运输企业也面临总分机构分离、需要汇总纳税的问题。 |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行后,航空运输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均纳入了试点范围,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缴纳营业税等问题已不存在,原有的政策和征管文件均需要修订后重新下发。此外,此次纳入试点的地区中,还有海航、川航、山航等航空运输企业也面临总分机构分离、需要汇总纳税的问题。 | ||
鉴于以上情况,11月1日,部局两家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 鉴于以上情况,11月1日,部局两家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作为征管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应进行了相应修订。 | ||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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