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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 2024年11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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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行: | 第33行: | ||
==第三章 审查== | ==第三章 审查== | ||
===第一节 审查程序== | ===第一节 审查程序=== |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制发检察意见,既要审查依法是否应当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也要审查是否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制发检察意见,既要审查依法是否应当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也要审查是否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 ||
| 第74行: | 第74行: | ||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 ||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确需调查核实的,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自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登记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自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登记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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