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33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7个中间版本) | |||
| 第28行: | 第28行: | ||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 ||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 ||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 ||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 4.[https://pan.baidu.com/s/17nWkt5bT6Pv1nfuhrTaBdg?pwd=rgcx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提取码:rgcx | ||
| 第66行: | 第66行: | ||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 ||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 |||
(二)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附件2),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50万元。 | (二)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附件2),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50万元。 | ||
| 第81行: | 第79行: | ||
(三)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 (三)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 ||
四、《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 | 四、《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 第132行: | 第127行: | ||
一、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 一、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 ||
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 |||
(一)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 | |||
(二)存储芯片; | (二)存储芯片; | ||
| 第142行: | 第137行: | ||
(四)工业、通信、汽车和安全芯片; | (四)工业、通信、汽车和安全芯片; | ||
(五)EDA、IP和设计服务。 | |||
二、重点软件领域 | 二、重点软件领域 | ||
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选择领域的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选择领域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拥有所选择领域相应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企业为第一权利人),相应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2项(均应具备对应的测试报告)。 | |||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含工业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处理软件。 |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含工业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处理软件。 | ||
| 第152行: | 第147行: | ||
(二)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数据管理(PDM)软件。 | (二)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数据管理(PDM)软件。 | ||
(三)人工智能软件:人机交互、通用算法软件、基础算法库、工具链、机器学习、知识图谱、深度学习框架、自然语言处理软件、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通用及行业大模型。 | |||
(四)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 | (四)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 | ||
| 第165行: | 第159行: | ||
(八)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E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维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及相关云服务。 | (八)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E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维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及相关云服务。 | ||
(九)公有云服务软件: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软件。 | |||
(十)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监控设备、电子测量仪器、装备自动控制、电子医疗器械、计算机应用产品、终端设备等嵌入式软件及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相关软件。 | |||
(以上部分软件名词涵盖范围可参考国家标准GB/T36475软件产品分类) |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 |||
{| class="wikitable" | |||
! 序号 !! 企业或项目类型 !! 材料清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
|- | |||
| 一 || 享受《若干政策》第(一)条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相关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4.企业主要工艺、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 |||
5.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 | |||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自有集成电路产品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 |||
7.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
8.企业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采购设备清单等); | |||
9.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 | |||
| 二 || 享受《若干政策》第(三)、(七)条以及《公告》相关政策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重点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 |||
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8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材料; | |||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 |||
6.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
7.税务鉴证报告等可说明企业符合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证明材料; | |||
8.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证明材料; | |||
9.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 | |||
| 三 || 享受《若干政策》第(三)、(七)相关政策的重点软件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名称/重点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其中申报公有云服务软件企业应明确区分列明企业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收入; | |||
4.企业具有所申报领域相应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企业为第一权利人),相应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2项(均应具备对应的测试报告)的证明材料; | |||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其中申报嵌入式软件企业应明确企业软硬件收入情况,并提供合同、发票等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不要求提供全部合同,仅需提供能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大额合同及合同中的必要内容); | |||
6.汇算清缴年度与申报领域相关的合同列表(包含甲乙方、单价、总金额、交易内容、签约和付款时间等信息),以及发票等销售凭证; | |||
7.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
8.税务鉴证报告等可说明企业符合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证明材料; | |||
9.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的证明材料; | |||
10.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 | |||
| 四 || 享受《若干政策》第(六)条相关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3.企业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采购设备清单等),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需提供按封装产品颗粒数或晶圆数(折合8英寸)计算,先进封装测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2.5维和3维封装)规划产能占总规划产能比例不低于40%的证明材料; | |||
4.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 | |||
| 五 || 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相关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 1.项目企业对应类别集成电路企业条件材料清单; | |||
2.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 |||
3.项目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备案时间、项目类型、产品类型、工艺线宽、总规划产能、先进封装测试规划产能、2020年7月27日后申请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时间、进口设备总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
4.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 | |||
注:上述企业类型、材料清单依据国发〔2020〕8号文和《公告》制定,材料模板请询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报说明见信息填报系统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26|4]][[Category: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Category:2026|4]][[Category: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ategory: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Category: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