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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6月15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关于在城镇范围内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并发改收费字〔2026〕25号 201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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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行: | 第34行: | ||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负责征收工作。 |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负责征收工作。 | ||
(二)天然气用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采取委托征收方式,垃圾产生量和征收额由市城乡管理局牵头组织核定。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征相关事项;非天然气用户的垃圾产生量和征收额由各区(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环卫)核定。 | |||
(三)城镇生活垃圾一级收运费用返还和免征对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返还由市城乡管理局(环卫)核实上报,市财政局核拨。 | (三)城镇生活垃圾一级收运费用返还和免征对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返还由市城乡管理局(环卫)核实上报,市财政局核拨。 | ||
| 第40行: | 第40行: | ||
四、征收管理 | 四、征收管理 | ||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征收缴纳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按照核定的缴费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按照核定的缴费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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