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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 ||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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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7|9]][[Category:海关总署]] | [[Category:2007|9]][[Category:海关总署]][[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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