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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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令2024年第14号   2024年5月21日  修改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令2024年第14号   2024年5月21日  修改
2025年9月16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令2025年第18号  2025年9月16日  修改


=正文=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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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第103行: 第105行: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遗产管理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第128行: 第130行: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等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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