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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 | ||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 |||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编第九分编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编第九分编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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