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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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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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3〕81号  2023年10月21日  执行
2023年10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3〕81号  2023年10月21日  执行
2026年2月9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农〔2026〕3号  2026年2月9日  修改
详见通知


=正文=
=正文=
第31行: 第35行: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37行: 第41行: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省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30%、20%、5%,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予以调节。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省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30%、20%、5%,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予以调节。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X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补助金额 =
  $[ \frac{X省乡村人口数\times X省绩效系数}{\sum \left ( 各省乡村人口数\times 各省绩效系数 \right ) } \times 35\% +  \frac{X省村民委员会个数\times X省绩效系数}{\sum \left ( 各省村民委员会个数\times 各省绩效系数 \right ) } \times 10\% +  $
  $\frac{\sqrt{X省上年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times X省财政困难系数\times X省绩效系数}{\sum \left ( \sqrt{各省上年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  \times 各省财政困难系数\times 各省绩效系数\right ) } \times 30\% + \frac{\sqrt{X省上年预算执行规模}\times X省绩效系数}{\sum \left ( \sqrt{各省上年预算执行规模} \times 各省绩效系数 \right ) } \times 20\% + $
  $\frac{X省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times  X省绩效系数}{\sum \left ( 各省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times 各省绩效系数 \right ) \times 5\%}]$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预算总金额


  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第44行: 第58行: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财政部门对下测算分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财政部门对下测算分配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因素、权重等,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配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因素、权重等,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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