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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 ||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 |||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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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 0 G0123456 | DEU 0 G0123456 | ||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 |||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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