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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 |||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 |||
(1)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
(3)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
(4)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
(5)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
4.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 |||
(1)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财产的相关文件,以及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2)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 |||
(3)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5.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能够就任职情况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 |||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
注: | |||
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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