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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1.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1.决议或决定。 | |||
(1)合并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等,合并后对外投资(包括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等)的处置情况。 | |||
(2)分立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分立后对外投资(包括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等)的处置情况。 | |||
其中: | |||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 | |||
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被持有其百分之九十以上(含百分之九十)股份的公司合并的,可以提交董事会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董事会决议的,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收购方公司为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净资产额的10%的,可以提交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交董事会决议的,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2.合并(分立)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公告的,需提交公告页面截图;仅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
3.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存续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 |||
注: | |||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 |||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4.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12.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2.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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