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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10月1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2016〕94号 2016年10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center>海南省居住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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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center>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center> | <center>'''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center>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证管理,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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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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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 [[category:2016|O]][[category:海南省人民政府]][[category:居住证|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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