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
 
无编辑摘要
第30行: 第30行: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times \frac{\left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right ) }{当期全部销售额 + 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times \frac{\left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right ) }{当期全部销售额 + 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30,592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