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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1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6〕7号 2024年5月15日 施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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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6〕7号 2026年1月7日 执行 | |||
=正文= | =正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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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的转移支付资金。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的转移支付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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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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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6|1]][[Category:财政部]] | [[Category:2026|1]][[Category:财政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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